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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日期:2019-05-30 作者: 编辑:hyzh 点击数: 来源:


一、总则

(一)为更好地贯彻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国内外科研工作者依托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二)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它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直接申请,其它人员申请需由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

(三)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1次,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函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严格评审后由室务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上一个基金完成(正常结题)的申请者,可以申请连续资助。

二、课题申请程序

(一)实验室每年12月在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北部湾大学)网站上公布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供申请者作为主要申请依据。

(二)申请者按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北部湾大学)开放课题申报书》。

(三)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意义、学术价值和创新情况对申请书进行审定,择优确定开放课题项目,获得通过的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通知申请者。对获准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

(四)申请者填报好课题项目合作协议书后及时寄回,由实验室主任复核后正式执行,批准期限为1-3年。课题研究可在本实验室或申请者单位完成。

三、课题及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课题管理

(1)开放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2)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开放课题的项目组成员必须有至少一名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作为项目联系人,协助申请人完成项目有关工作。已有实验室在研的开放课题者不得重复申请。

(3)申请者应于当年指南发布截止期限内将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实验室,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能力与水平以及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承诺对申请者的时间和条件给予支持与保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4)课题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者应与实验室签订合同书,按合同书计划进行工作,接受实验室的检查和监督。开放课题的合同书的签订需要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申请人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同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5)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6)开放课题的经费根据课题申报书的计划申请,允许开放课题经费划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二)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开支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助和课题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和测试费);

2.学术活动费,主要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费用;

3.住宿费、差旅费及差旅补助等,标准按北部湾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每年末应与年度进展报告同时进行结算。课题结束时经费节余可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用于后续研究,因故中止课题所余经费如数上缴实验室。

四、课题实施和管理

(一)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并按该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四)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五)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七)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八)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成果样机或模型;

(3)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4)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5)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五、课题成果管理

(一)所有实验室开放课题,每年必须在12月31日前提交研究计划进展报告,根据课题性质和进展,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

(二)课题结束或终止,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项目任务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研究报告;

(4)有关课题研究的技术档案及资料的清单目录,500字的研究论文摘要一式两份。

(三)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终止、调整或取消项目及基金资助。

(四)受到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归研究者个人及本实验室共有。外籍人员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开放课题申报成果及发表论文时,按研究者实际工作量确定署名顺序,且必须在成果中注明为本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或受到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

其中:

(1)署名单位格式:

“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北部湾大学) [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Disaster in the Beibu Gulf, Beibu Gulf University]

(2)论文注明格式为:

※本工作为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北部湾大学)开放课题(合同编号:)[supported by 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Disaster in the Beibu Gulf, Beibu Gulf University(No.)]

六、课题成果管理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