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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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成员管理办法
日期:2019-05-30 作者: 编辑:hyzh 点击数: 来源: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各项行政工作,简化实验室办事程序,提高重点实验室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作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实验室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条  科技处和海洋学院是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提出科研计划并向科技厅报送,组织对已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实施。

第三条  学校和科技厅提供实验室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在人才引进与职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设立主任、副主任以及专职秘书,负责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仪器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具有实验室的最高决策权和否决权;

(二)严格遵循北部湾大学和科技厅规定的要求和责任;

(三)负责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方针、确定研究方向;

(四)确定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分工、权力委派;包括委任副主任、秘书、学科带头人等,并明确各自权责;

(五)建立实验室学术交流及管理沟通机制;

(六)建立自我完善管理体系的机制,主持管理评审。

第五条  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六条  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

第七条  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省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三年,由学校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度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学院负责人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实验室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九条  实验室的大型仪器是学校重要的科研资源,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向校内外开放。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二类。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等,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和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副主任和秘书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实验室研究人员

实验室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承担项目的类型、级别、科研经费的总量及兼职研究人员数量等综合核定。

(三)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

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实验室规定的研究任务。实验室应加强与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会议包括学科代表性会议、实验室内部学术交流会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年会等。会议管理办法参照《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下设课题项目经费的报账必须专款专用,且报销额度不能超过当年下放的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报销参照《北部湾大学财务处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拥有仪器设备均为实验室的在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课题分为开放课题和自主科研课题两大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结题等参照《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细则》和《广西北部湾海洋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行政管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及时登记和掌握实验室各项审批单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